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8日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nba投注网站网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20〕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前,应在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进行等级评价,并按照分值的高低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会同招标人(采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标准,对参与我区行政区域内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A级、80-90分(含80分)为B级、60-80分(含6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一个评价周期为12个月(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从业失信信息采取扣分制,总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分值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得分高低确定等级。招标人(采购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同一打分项扣分的,汇总时不予重复计算。
第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签署正式施工(采购)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评价表(见附件)”。当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分的,建议招标人重新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 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条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给予直接降低信用等级为D级的处分。本条所指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参与信用评价或拒绝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经查属实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鼓励招标人(采购人)使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状况作为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议招标人(采购人)慎重委托C级及以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并对所承担的评价工作和出具的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区属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信用评价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没有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参与招标代理活动的,不参与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个评价周期和评价结果自本次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盐开行审〔2020〕1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评价表